□本報記者薑東良本報通訊員時滿鑫
  轎車司機駕駛期間打電話不打轉向燈,導致跟在後面的電動車避讓不及摔倒。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事故雙方雖然未有接觸,但轎車司機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5月,邵某騎著電動車在孫某駕駛的麵包車後,到一路口孫某準備右拐,但正在打電話的孫某沒有打轉向燈,邵某為躲避前方右轉向的麵包車而不慎摔倒,雙方車輛未發生直接接觸。孫某駕駛的麵包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投有交強險。
  後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邵某的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孫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孫某駕車期間打電話,併在轉向時,沒有按規定開啟轉向燈,其經過非機動車道轉向,違反了交通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存在過錯。邵某駕駛電動車為避讓前方車輛緊急採取制動措施,因失去控制而摔傷,處置措施也有不當。雙方車輛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不能因此否認邵某的損害與孫某危險駕駛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事發時雙方未能及時報警,沒有保留原始現場,法院酌情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邵某各項損失9.6萬餘元,孫某賠償邵某醫療費等共計1.4萬餘元。
  (原標題:轉向不打燈避讓摔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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